“辣眼”电梯广告层出不穷或涉嫌违法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众多住宅楼电梯间,雷人雷语的“辣眼”广告层出不穷。这些广告以简单粗暴的台词、夸张的视觉冲击、循环的高频播放“强制洗脑”,引起大量居民不适与反感。
电梯是公共场所,也是广告扰民“重灾区”。近年来,电梯广告备受诟病,相关吐槽、投诉一直不断,社会也掀起过多轮讨论。
电梯广告除具有普通广告的特征,还有一些专有特征。比如电梯空间较小,人们乘坐频繁。再如电梯广告多以海报或电子屏为投放媒介,而电子屏广告通常都是滚动重复播放。人们在乘梯过程中,无法选择“跳过”或关闭电梯广告,只能被动接受。如果广告“辣眼”,雷语频频,内容低俗,打色情“擦边球”,显然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良好风尚,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治理防范“辣眼”电梯广告迫在眉睫。如今很多“辣眼”的电梯广告已经逾越了法律底线。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以此为依据,监管部门不妨拉出电梯广告的内容“负面清单”,并加强监督检查,高效处置公众投诉举报,积极清理整治内容低俗、涉嫌违法的“辣眼”电梯广告。
针对电梯广告的专有特性,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电梯广告管理规则,对电梯广告的投放媒介、内容、时间段、频率、音量等进行规制,明确物业单位、广告主、广告制作方及维护者等各方责任及业主的权利。《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在这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保障业主的同意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强化物业单位等主体的对应责任应成为电梯广告管理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电梯广告不能成为扰民广告,更不能成为违法侵权广告。只有筑牢“规则围挡”,给电梯广告戴上专门的“规则笼头”和“监管笼头”,才能有效净化电梯广告秩序,为公众营造更加清朗、健康、舒适的电梯乘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