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加装电梯又反悔 法院判决停止阻挠和妨碍电梯安装施工
同意加装电梯又反悔 楼上住户状告一楼邻居
法院判决停止阻挠和妨碍电梯安装施工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时引发楼上楼下住户的争议。
3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温江区某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一楼住户王某和周某因不同意加装电梯,便阻碍电梯施工,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周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案情回顾
一楼住户反悔阻碍电梯施工
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无电梯。楼栋某单元内住户基于国家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提出协商加装电梯。
通过投票表决,单元内全体12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小区遂对《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增设方案图》等资料进行公示,经图纸设计、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系列程序后,属地住建机构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
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单元一楼住户王某、周某以电梯加装影响采光和房屋价值等为由反悔并阻碍施工。该单元杨某等4人因沟通无果,遂起诉请求王某、周某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停止阻挠和妨碍电梯安装施工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作为邻里,应当互让互谅、公平合理对待增设电梯事宜。该事宜已获得全体业主同意并经公示,其程序合法有效,王某、周某应予配合。遂判决王某、周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周某已在相关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应为认可增设电梯事宜,二人阻挠安装施工,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杨某等人要求王某、周某停止阻挠电梯安装施工的理由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和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解读
加装电梯应兼顾
高层和低层住户需求
法院认为,法律设置不动产相邻权,其目的系促进权利人关系和睦,解决相邻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相邻关系本质即为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限制,旨在相邻各方间架设一道平衡、沟通桥梁,以使权利行使秩序达到有条不紊之佳境。政府倡导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其主旨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加装电梯既应理解高层住户需求,也不能忽视对低层住户可能产生的通风、采光等利益影响。该案中,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事宜已获全体业主同意且经公示,作为底层住户的王某、周某也在加装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二人阻挠施工不具有正当性,亦有违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分别就诚实守信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对业主决定事项也不再是既往的“一票否决制”。相邻各方应友睦邻里、互让互谅,通过友好沟通和诚信行为消除对抗。
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马铁丰说,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旧小区里老年居民的出行、居住不便日益凸显,生活质量大受影响。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需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给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也就应运而生,多次写进“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该案中一楼住户原本同意加装电梯,但在施工期间又反悔,阻挠施工,协商未果,其余4位住户将二人诉至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